日內瓦公約

1864年8月22日,瑞士政府正式邀請12個國家的政府代表出席在日內瓦召開的國際會議(即所建議的外交會議),共同簽訂第一條日內瓦公約,亦即是世界第一條國際人道法。

協議內容:

在戰爭中,不論友敵之傷病士兵,均應受到保護及照顧。救援此等傷兵的工作人員、運載藥物及傷病士兵的運輸工具、安置傷兵之建築物等,必須受到保護。

隨著時間及環境的轉變,公約有修改之必要。於是在1949年8月12 日,來自61個國家之代表,共同簽訂了新的四條日內瓦公約。這幾條 公約就成為紅十字運動日後的工作綱領。

第一條: 保護陸上武裝部隊的傷病者。

第二條: 保護海上武裝部隊的傷病和遇船難者。

第三條: 保護戰俘。

第四條: 保護戰時的平民、傷病者及被敵方拘禁的平民。

四條公約後來增加了三個「附加議定書」,分別為:

1977年 第一議定書  — 保護國際性武裝衝突的受害者,及 第二議定書  —  保護非國際性武裝衝突的受害者。

2005年 第三議定書  — 新增標誌。

四條日內瓦公約及其三個附加議定書,是今日國際人道法的重要組成部份。

截至2014年1月,共195個國家為四條日內瓦公約的締約國,日內瓦公約已成為首條覆蓋全球國家的公約。